很多人都不知!路邊停車少做「1動作」恐被檢舉,最高開罰3600元
許多人出門會騎車、開車,為了提升行車安全,政府也有不少相關規定,先前一名機車騎士在網路論壇分享自己的經歷,表示自己僅是要停車在路邊機車停車格,卻因未打方向燈而收到罰單,引發不少網友關注。這起事件不僅凸顯交通規則的重要性,也引發了民眾對於機車停車規範的疑慮。下載食尚APP,天天免費抽大獎!
機車停車未打方向燈遭罰
一名機車騎士在Mobile01論壇發文,表示有天他突然收到一張罰單,違規原因寫著「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」,但回想當天,他並沒有要變換車道或轉彎,只是想要「在路邊的機車停車格停車」,所以未打方向燈。
這位騎士表示,他在網路上查詢相關案例時,只找到汽車停在停車格需要打方向燈的規定,卻沒有查到機車停在路邊停車格是否也需要打方向燈的明確說明,因此相當困惑:「想請問我停在馬路上的機車停車格也要打方向燈嗎?」
網友熱議停車規範
對於這起事件,許多網友紛紛發表看法,「有沒有規定我是不知道,但我騎車要這樣停車我是會打右轉燈,人下車開始牽了,才會把燈弄掉」「要,之前被警察勸導過,當時警察在開單旁邊沒停在格子裡面的機車,警察就叫我方向燈打一下再停進去」「你打方向燈了,後方的車就知道你要路邊停靠,就能先慢下來留意你的動作」「又一個駕照考完忘光光,汽機車靠邊停車或路邊起步時,需打方向燈,沒打就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」「當然要打,這還要問?之前常被這種車嚇到,後來我就都會打燈以免嚇到別人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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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車、騎車何時要打方向燈?
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91條第1項規定,行車遇有轉向、減速暫停、讓車、倒車、變換車道等情況時,應顯示燈光或做出相應手勢:
1、右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,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。
2、左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,手掌向下之手勢。
3、減速暫停時,應顯示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,手掌向後之手勢。
4、允讓後車超越時,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,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。
5、倒車時,應顯示倒車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,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。
6、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。
此外,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2條規範,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,將處以新臺幣1,200元以上、3,600元以下罰鍰。
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林福山也曾表示,「未打方向燈」並未列入微罪不開放檢舉的修法當中,因為打方向燈對於後方車輛判斷前車行進方向至關重要,攸關行車安全。
▲遇有轉向、減速暫停、讓車、倒車、變換車道等情況時,應顯示燈光或做出相應手勢。(示意圖,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達志影像)
Mobile01
網址:https://www.mobile01.com/topicdetail.php?f=294&t=6926576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網址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K0040013&flno=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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